【文字解读】芜湖市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解读
近日,芜湖市教育局印发了《芜湖市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为做好我市幼儿园招生工作,现就《意见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。
一、出台背景和依据
为切实规范幼儿园招生管理,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,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》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的《“十四五”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教基〔2021〕8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了我市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。
二、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原则,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、公益普惠、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,着力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,规范招生管理,强化服务意识,落实入园优待政策,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。
三、研判和起草过程
市教育局基教科牵头起草了《芜湖市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于4月24日发往各县市区教育局征求意见。部分县区进行了意见反馈,基教科在此基础之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,形成了《芜湖市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(送审稿)》。
5月15日,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讨论《芜湖市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(送审稿)》,经研究后形成《芜湖市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》正式文稿。
5月16日,《芜湖市202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》经局领导签字后正式印发。
四、招生对象
包括幼儿园托班、小班、中班、托班幼儿。
托班:年满2周岁幼儿(2021年9月1日--2022年8月31日出生)
小班:年满3周岁幼儿(2020年9月1日--2021年8月31日出生)
中班:年满4周岁幼儿(2019年9月1日--2020年8月31日出生)
大班:年满5周岁幼儿(2018年9月1日--2019年8月31日出生)
五、招生时间
《意见》印发后,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根据意见要求,结合属地实际,制定详细的招生方案,届时各县市区的招生时间会通过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对外发布。
六、招生方式
公办幼儿园:按照“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”原则,通过电脑派位或其它公平公正的方式招生。
民办幼儿园:采取自主招生的方式,原则上优先招收本园所在区域的适龄幼儿。
七、工作要求
包括强化组织领导、加强招生宣传、规范招生行为、优化招生服务、落实关爱政策等五个方面。
一是强化组织领导。各县市区、经开区要认真履行幼儿园招生管理主体责任,统筹区域内的学前教育资源,根据属地实际,进一步做好招生工作规划,强化组织实施,严格督查落实。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和管理,积极回应群众在招生过程中的诉求,及时妥善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,严肃依法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。
二是加强招生宣传。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,通过官方网站、公众号、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招生信息,多渠道解读招生政策,有效开展宣传引导,接受公众监督,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。
三是规范招生行为。各县市区、经开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、审核与录取等工作,严格规范招生程序。适龄幼儿实行免试入园,各幼儿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园测试。各幼儿园严格按照《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》以及芜湖市幼儿园保育教育相关收费政策要求进行收费,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向家长公开,收费明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。各民办幼儿园要规范招生行为,不得虚假招生宣传,应按照在属地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的招生方案实施规范招生。
四是优化招生服务。各县市区、开发区要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幼儿园报名中的使用,让信息“多跑路”群众“少跑腿”,方便家长报名操作,让家长动态了解幼儿园报名情况,引导家长合理选报幼儿园。用足用好属地公办园学位,最大限度地满足适龄幼儿公办园入园需求,保证招生工作平稳、有序、透明、高效。
五是落实关爱政策。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、烈士子女享受学前教育资助政策。切实做好烈士子女、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入园工作。持续推行幼儿园“长幼同园”服务举措,幼孩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申请到其兄姐的幼儿园入学。同一对夫妻生育的三孩及以上孩次中任一孩满足入公办园条件的,各县市区要结合区域公办园学位及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入园。妥善解决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问题。
解读机关:芜湖市教育局
解读人:徐平平
电 话:0553-3861640